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返回]
来源: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5-09-28    浏览:次

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近期中后期管理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国家社科规划办就在京部属高校加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年度中期检查

1.检查范围

2014年立项的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重点、一般、青年项目,及2013年立项的重大转重点项目,中期检查项目一览表见附件7。

2.检查方式

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展、阶段性成果、重要事项变更、经费使用等进行检查,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和西部项目中期检查表》(附件1)。各单位应认真审核并汇总本单位中检情况,填写《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期检查信息汇总表》(附件2)。

3.检查重点

(1)阶段性成果的产出及学术影响。已发表的阶段性成果需附复印件1份(专著附封面和版权页),各单位科研秘书应对《中期检查表》所列成果信息的准确性及基金项目标注的规范性进行逐项审核。阶段性成果如属于以下情况的,须在《中期检查表》中注明:①发表在CSSCI、SSCI、SCI、EI等来源期刊上;②成果被《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新华文摘》等转载;③刊发于《成果要报》等重要内参;④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或得到相关领导批示;⑤成果获得各级各类奖项。对代表性成果做重点介绍(可加附件),含基本内容、主要观点、学术价值、社会影响等,全国社科规划办将择优进行宣传推介。

(2)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在《中期检查表》中列出各项经费的支出情况,并附财务部门出具的经费开支明细账(加盖财务处公章)。各单位应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经费预算,严格审查经费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4.截止日期

请各单位科研秘书于2015年10月20日(星期二)前,将《中期检查表》(一式2份)、经费开支明细表(一式2份)和阶段性成果复印件一式1份报送至科研处办公室,《中期检查表》及《信息汇总表》的电子版发送至uibezhaoj@126.com,电子版的文件名为项目负责人姓名,阶段性研究成果的电子版不需要提交。

中检材料的装订要求:其中一份《中期检查表》的原件、财务支出明细表原件及阶段性研究成果复印件装订在一起(A4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另一份《中期检查表》及财务支出明细表的复印件装订在一起。

二、做好项目清理工作

1.根据全国社科规划办《关于做好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和西部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社科规划办通字[2015]32号)的要求,规划办已完成对2009年立项项目的清理工作,即日起不再受理此类项目的结项申请(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延期的项目除外),仍未提交结项材料的,须在2015年11月20日前提交《国家社科基金逾期未完成项目清理表》(附件3)。未按期提交《清理表》的将作撤项处理,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或者成果质量达不到结项标准的作终止处理。

2.下半年重点清理2010年立项逾期未完成的项目(见附件8)。请各单位及时通知相关项目负责人,并在2015年12月10日(星期四)前报送结项材料。确有必要延期完成的基础研究项目,须在截止日期之前按规定提交延期申请。

三、严格审核结项材料

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结项材料包括: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2014年9月修订)》(附件4)一式3份,附经费开支明细账(加盖财务处公章);

(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简介》(附件5)一式3份;

(3)阶段性成果复印件1份(专著附封面和版权页);

(4)最终成果打印稿5套(须匿名);

(5)附件材料:以博士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为基础申报的项目,附纸版修改说明7份以及原论文(报告)电子版;

(6)电子版材料:包括《结项审批书》、《成果简介》、最终成果、附件材料等。

各单位要加强责任意识,认真审核结项材料,特别是加强对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的审核力度:

1.阶段性成果

(1)阶段性成果在公开出版和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时,应当注明受到国家社科基金资助。

(2)尚未公开发表或发表时间在立项之前的、与研究主题无直接联系的、作者非课题组主要成员的成果一概不能作为阶段性成果填报。

(3)阶段性成果获省部级奖项的,或被《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新华文摘》等重要文摘刊物转载的,需附相关证明1份。

(4)逐项核对《结项审批书》中所列阶段性成果的名称、成果形式、署名作者、发表刊物及年期、转载情况等,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最终成果

(1)最终成果形式和内容须符合预期研究目标,确需变更成果形式或调整研究内容的,须提前向全国社科规划办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

(2)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引用资料、观点、数据要来源清楚,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必须规范(参照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GB/T7714-2005)。各单位要将学术规范作为审核的重中之重,必要时可利用查重软件进行检测,对存在问题的一律不予上报。因学术规范问题而被终止或撤项的项目,全国社科规划办将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3)以博士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为基础申报的项目,须在原文基础上进行实质性修改,并附纸版修改说明以及原论文(报告)电子版。故意隐瞒事实或未如实提交材料的,一经查实,即撤销该项目并予以通报。

(4)加强对暂缓结项项目的审核力度。即日起将采用统一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修改说明》(附件6)表格,项目负责人须按照内容提示的要求,撰写详细修改说明。对逾期未提交修改稿、修改态度敷衍、修改后质量没有明显提高或修改说明与实际修改内容不符的项目,将根据情况作终止或撤项处理。

 

 

附件:

1.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和西部项目中期检查表.doc

2.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期检查信息汇总表.xls

3.国家社科基金逾期未完成项目清理表.doc

6.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修改说明.doc

5.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简介.doc

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2014年9月).doc

8.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逾期未完成项目一览表.xlsx

7.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中期检查项目一览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