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2-05-25 浏览: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
外经贸学科研字[2012]089号
林桂军签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风建设,规范学术研究,保障学术自由,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博学诚信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教师、学生和其他从事教学与科研活动的相关人员。在我校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短期受聘员工以上述身份从事教学与科研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民主务实、勇于创新的学风。
第四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把学术风气和科研诚信建设摆在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坚持惩防结合,通过实施学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进一步明确责任义务,构建工作体系,加强制度建设。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在校学术委员会中设立专门的学风建设委员会,作为学校开展调查评判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对全校师生进行学风教育;接受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指导协调和督促调查处理;编制年度学风建设工作报告等。学风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协调落实学风建设各项工作。
第六条 将学风建设工作常规化,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校内相关单位联动,协同开展学风诚信教育。建立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实现三落实、三公开。学校网站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 科研处、人事处、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团委以及各学院负责组织开展学术诚信教育,强化教师、学生的自律意识和道德养成,将学术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第八条 加强对新进教师的学术自律教育。在每年新进教师培训中,专门进行学风建设方面的培训。同时,发放《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和讨论。要求教师行为示范,严于律己,牢记社会责任,坚守学术道德。
第九条 加强对全校教师及科研人员的诚信教育。全面利用网络、报纸、报告会等各种媒体开展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的宣传活动。营造求实创新、勇于探索的学术氛围。
第十条 加强学术研究的过程管理。各学院、研究机构,各团队、项目组要建立学术成果公示制度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一条 加强对研究生的科研诚信教育。将学风建设作为研究生入学第一课的重要内容。把有关学术规范的规定,编入《研究生手册》,并在入学教育中将这些规定对研究生新生进行详细解读。
第十二条 加强本科生教育管理,促进学风建设。多层次开展大学生学风教育活动,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干部,特别是优秀学生党员的作用,切实做好学风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科学的评价和考核体系。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公平、规范的学术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要体现重创新质量和贡献的导向,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
第十四条 改进教师评价和考核工作。将教师队伍学风建设纳入日常人事管理工作中。从教师入校、入职开始,建立全过程的学风考核,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自觉抵制不良学风和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以岗位聘用与考核为抓手,将教师学风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五条 多层次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进一步弘扬高尚的师德风范,努力形成良好的师德建设氛围,以活动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
第十六条 切实发挥教师教书育人的作用。教师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关爱。开展评选师德标兵等活动,大力宣传和表彰优秀教师,激励广大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树立教师良好职业形象。
第十七条 深化考试改革,严肃考试纪律,推动学风建设。注重学生学习过程管理,采取多样性成绩考核模式,继续强化考试各环节监控,规范监考教师职责,明确学生考试纪律要求,创建诚信考试氛围,以良好的考风推动学风建设。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与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每位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当切实提高学术自律意识,同时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术不端举报机制,使对学术不端的举报能够通过各种有效途径顺利进行。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通过校长信箱举报,也可以书面或面谈形式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或办公室举报。
第二十条 学校会采取各种措施保护举报人,同时维护被举报人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学校对不实举报要及时澄清,对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保护。
第二十一条 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不同表现,无论所犯错误的性质与程度,都必须责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限期做出书面检查,并必须至少在其所在部门做公开检查,接受批评教育。学校则根据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惩处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的惩罚措施规定,及时做出行政上的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学术不端情节十分严重且超出校内学术和行政管理权限者,除在校内给予相应惩罚外,还应诉诸法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