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实施办法
(试 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教社政函[2004]34号)和《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不断加强我校全体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规范学术研究,保障学术自由,丰富学术积累与学术交流,促进学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确保推动我校所有学术活动以诚信为本向更高层次发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总 则
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塑造良好的学术风气,促进我校学术研究的繁荣发展和日益进步。
全校教师和科研人员,要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要积极参与推动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相关自然科学学科要积极开展研究并促进与人文科学的融合交叉,努力创造科学新知和先进文化,在所有学术活动中严谨自律,自觉并严格地遵守有关学术法规和学术道德规范。
二、基本要求
1.要坚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中明确规定的“基本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
2.要坚持在所有的学术活动中认真遵守基本的学术准则,倡导学术诚信为荣、学术不端为耻,切实做到为人师表。
3.要坚持学术活动和学术评价的公开、公平、公正,积极支持每位师生的学术研究和学术发展,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歧视或区别对待。
4.要坚持并不断完善校级科研课题立项、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等匿名评审制度,聘请校内外品学俱佳的学者做评审专家,严格按照评审程序进行评审。
5.要坚持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各类校级科研课题立项、学术奖励评审等工作过程,必须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公示,并在公示期内认真接待和处理相关质询及举报。
三、组织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是推进学校整体学风建设,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校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本着教授治学的精神,在校学术委员会中设立专门的学风建设委员会,作为学校开展调查评判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的学风建设工作并处理相关事宜。
学风建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主任由主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科研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人事处负责人及校学术委员代表担任。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校内各学院和各研究院的学术委员会,应推选专人负责本院的学风建设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防止并杜绝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3)伪造或篡改数据及文献;(4)捏造事实;(5)伪造注释;(6)一稿多用;(7)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8)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9)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中直接或间接游说评审人员为本人投票;(10)在岗位竞聘中走关系托人情为本人说情;(1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各级各类科研课题或学术奖项;(12)在各种学术活动中捏造或虚报科研成果;(13)在同一级别重复申报科研课题或将已立项的科研课题改头换面后另报其他科研课题;(14)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五、举报机制
为了加强学风建设,我校每位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当切实提高学术自律意识,同时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学校建立学术不端举报机制,使对学术不端的举报能够通过各种有效途径顺利进行。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通过校长信箱举报,也可以书面或面谈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其秘书处或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委员举报。
学校采取各种措施保护举报人,同时维护被举报人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学校对不实举报要及时澄清,对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保护。
六、惩罚措施
学校对于各种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认定,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不同表现,无论所犯错误的性质与程度,都必须责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限期做出书面检查,并必须至少在其所在部门做公开检查,接受批评教育。学校则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惩处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的惩罚措施规定,及时做出行政上的相应处理。
对于学术不端情节十分严重且超出校内学术和行政管理权限者,除在校内给予相应惩罚外,还应诉诸法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七、处理程序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
1.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组织调查并出具书面核定意见。
2.校学术委员会对书面核定意见进行复核,根据本实施办法提出初步惩处意见,交相关职能部门。
3.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和学校的相关惩处规定,对被举报人提出惩处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七、附 则
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校教师、科研人员和相关管理部门。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校学术委员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