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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5-11-23     浏览:

 

[评论]学术造假何时了? 学者呼吁营造良好学术研究环境

据《中国社会科学报》稿 新世纪之初,国内曾掀起过一场声讨学术造假的“运动”。随后,学术规范建设开始倍受重视,部分高校还曾专门开设学术道德课程,近年来又先后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学术检测手段。按理学术造假现象应该日益消退甚至绝灭,但这一现象却发展成了一种“学术病症”。当然,学术造假在国际上也层出不穷,如韩国的黄禹锡、日本的小保方晴子以及美国的Anil Potti团队,等等。“学者”、“科学家”是多么神圣而荣耀的称谓,难道真的陷入了无可奈何花落去的宿命吗?

舆论界常常会将“学术之假”与学术造假混同,进而对“学术之假”在道德上无限上纲。“学术之假”至少可以分为“无心之假”和“有心之假”(即学术造假)两种不同情况。其中,“无心之假”往往是由于作者知识有限、能力不足、态度不甚严谨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制约而导致的学术不端行为。例如,有的是学术刊物疏漏而导致的一稿两发;有的可能是由于学术规范变得日趋严格,学术不端行为的判定越来越明确等。对于这些无心之假,不应当盲目归咎于道德品质或人格问题,而是要给予宽容和纠错的机会。

而“有心之假”即学术造假,则是作者的主观行为,且为人们所诟病。学术假造因造假主体主观程度的差异,必须承担的道德责任也有所不同:有的是全盘式的剽窃,有的则是留有余地的剽窃;有的是故意伪造数据,有的则是放大客观数据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有的是故意一稿多发(网上曾爆出某学者有一稿16发的“壮举”),有的则是稍作改动一稿两发;有的会因为剽窃而自觉悔过,有的则大言不惭地声称剽窃有理……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同“罪”,必然会出现偏差,也难以取得实效。同时,学术造假以“个体作案”居多,但也不乏“团伙作案”者。团伙学术造假者往往形成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如果说“个体作案”式的学术造假之危害是点式的,那么,“团伙作案”式的学术造假之危害则是面式的。

一些学术造假者,常常会搬出大环境使然等理由来为自己辩护,以期减轻责任。但这种归因偏差实为文过饰非的道德问题。客观来看,科研制度的不尽合理、科研目标的“大跃进”可能是学术造假的一个诱因,但大部分学者为何能够严于律己、洁身自好呢?学术研究本是神圣的求真之大善,一些人却被个人虚荣或蝇头小利蒙蔽了职业良知。学术造假作为完全自觉自愿的故意行为,辩解恰恰暴露了辩护者道德自省和自律精神的缺乏。因此,学术造假者必须承担造假的全责,不应当享有道德上的“豁免权”。

学者的研究态度决定着学术生态,而学术生态不仅决定了学术界的健康发展,甚至决定性地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文化生态。为了让学术界多一些清朗风气,既需要每位学者自律慎独,也需要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

首先,学者应当且必须做到自尊自爱自律,在敬畏学术的同时,守护好社会所赋予的崇高荣誉。学者的风范是社会风尚的风向标和最重要的示范力量。“学者”一词本身已不只是一种职业身份,而是一种崇高的荣誉象征。如果这种形象在人们心目中崩塌了,由此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是难以估量的。世人敬畏学者,是因为学者严谨治学的态度和精神,以及自觉的社会担当。如果学者不再敬畏学术和真理,那就失去了受人尊重的资格。因此,作为学者,在治学之路上必须如履薄冰、诚实治学,“且行且珍惜”;必须时刻敬畏学术,通过不断提升境界来拓展眼界、培养创造力。不可否认,获取个人功利是学术研究的动因之一,但真正以求真为目的的学术之本真一定是及功利而超功利的。自古以来,凡在学术上作出伟大成就者,无不有博大的情怀和高尚的境界,这正是他们学术创造最持久的动力源泉。

其次,高校和科研机构需要尊重科研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科研评价标准,健全学术监督机制。科研制度是学术研究的航标和指挥棒,科研制度环境引导学者科研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近20年来,科研制度上重量不重质、重质形式化、科研经费化、经费资本化、学科带头人老板化等现象,成为学术造假盛行的重要诱因。因此,需要反省的不只是学者自身,各级科研管理者也应当主动反省,就不合理的科研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如果我们只是批判学术造假的现象而不去揭示其背后的体制根源,那就不过是些无济于事的泛道德化批判而已。

总之,我们宽容但决不纵容学者的“无心之假”,决不应当原谅“有心之假”。对那些情节恶劣的学术造假行为,不能仅仅给予轻描淡写的道德谴责了事,更应当通过健全和完善学术评价、监督与惩戒机制,进行有威慑性的惩处,真正使其不敢造假、不能造假和不想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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