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返回]
来源:科研处      发布时间:2006-05-09    浏览:

关于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申报工作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的通知》(京宣发[2006]17号)及《关于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教育系统)评选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教研[2006]4号),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奖学科范围及成果形式
    学科分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2年发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92)准确填写一级和二级学科,如哲学·中国哲学。成果形式须明确填写:专著、教材、工具书、普及读物、古籍整理作品、论文、调研报告。
    二、奖励等级和数额
    本届评奖的数额为200项左右。其中,特等奖5项,一等奖35项,二等奖160项。论文和调研报告类成果不少于总评奖成果的20%。
    三、申报限额
    本届评奖实行限额申报。我校申报限额为15项,要求各单位严格把关,优中选优。
     四、申报资格
    1、申报者资格
    每人限申报一项。合作研究成果一般由第一作者申报,若第一作者不申报的应书面授权委托第二作者一人申报。
    2、参评成果范围
   (1)2004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发表的研究成果(教材类除外)均可参评。2002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出版的教材类成果可参评。考虑到有些成果需要较长时间的实践检验,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发表的成果,经实践证明确有重大社会影响,因各种原因未参评或未获奖的,也可补充申报。
   (2)参评成果须是合法出版物。确有较高应用价值,但不宜公开发表的调研报告类成果,也可参评。
   (3)个人同一专题有较强系统性辑集而成的论文集视同于专著;丛书以单本著作独立申报;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齐的时间为准,在符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
   (4)以非中文撰写的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篇幅不大的须附中译文,篇幅较大的须附2000字左右的中文内容提要。
    3、下列成果的申请不予受理:
   (1)已获得国家级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部级科研成果奖的成果不得参评。
   (2)已申报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成果不得参评。
     五、申报程序
    1、2006年5月9日5月21日,各院系所组织教师下载并按填表要求填写《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申报审议书》(以下简称《申报审议书》)。
    2、2006年5月22日,申报者将填写好的《申报审议书》按报送要求交至科研处办公室。
    六、申报材料的要求
    1、研究成果:论文、调研报告和报刊评论须提交1份原件和2份复印件,其他成果须提交3份原件。
    2、请自拟《申报审议书》第11页的“单位推荐意见”栏。
    3、《申报审议书》一式3份(均为原件),用A4纸打印并在左侧装订。申报成果的社会效果和学术价值的评价,须提交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报刊评论须提交原件一份)一式3份,统一装订在《申报审议书》后。
    4、《申报评审书》须提交电子文档。
    5、评奖结束后,无论申报者是否获奖,所有材料一律不退还。

    联 系 人:赵菁
    联系电话:64492320
    E-mail:uibezhaoj@2911.net

    附件1:各单位申报名额

    附件2: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条例

    附件3: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4:申报审议书

    附件5:学科分类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