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功举办“数字中国与行政法学革新”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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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26    浏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功举办“数字中国与行政法学革新”研讨会

法学院稿 5月7日,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共同举办的“数字中国与行政法学革新”研讨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行政楼222会议室成功举行。本次会议旨在聚焦数字时代的法治建设,搭建理论与实践沟通的桥梁,深入讨论数字技术对公共行政和行政法产生的影响,以期推动行政法学的革新。来自中国法学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法商研究》编辑部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教育部、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的实务专家参会并作发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信息学院的部分师生参与本次会议。

会议开幕环节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教授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兼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致欢迎辞。王敬波表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了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要求。本次会议邀请了在数字法治研究上卓有建树的各位专家学者,希望能够通过会议的讨论推动学界持续深入关注数字时代的行政法问题,关注数字技术对公共行政和行政法产生的深刻影响。同时,本次会议还邀请了来自其他学科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希望能够促进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数字时代法治建设的对话,促进不同学科之间的深入交流。王敬波表示,希望未来能够通过举办系列研讨会等方式,促进更多高质量研究成果的诞生。

在第一单元“主题发言”阶段,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司法部原党组成员甘藏春提出,数字时代对行政法学理论带来了五个方面的挑战和更新:其一是传统行政法与现代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分类问题,服务行政正在成为干预行政和给付行政之外又一具有特殊性的行政方式;其二是数字时代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变革问题,平台的兴起导致了公私法关系的复杂性;第三是数字时代应当如何界定数据权利的问题;第四是数字技术改良了政府管理方式,缩小管理半径带来的组织法问题;第五是数字时代法律和科技伦理的深度结合问题。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云山工作室首席专家于安就数字时代政府运行实体的法律形式问题、数字政府决策的依据问题、数字行政法的构造问题和数字政府的建设路径问题发表了见解。于安认为,数据资源提高了政府公共行政的能力,但其使用也有界限,数据应用的具体方式会极大地重塑政府与受众的关系。就数字行政法的构造而言,在组织法上应以整体政府来确定行政者和最终责任者之间的权力建构,在行为法上可以通过数字化实现精确供给、精准规制。政府数字平台建设中的政企关系是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关键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外法学》主编王锡锌认为,数字化已由商业活动领域、社会关系领域全面渗透到行政过程当中,从而产生“数治”问题,形成了新的国家治理技术。技术权力与国家行政权力的深度融合构成了“数字行政国”的底层逻辑。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等数字技术契合了国家风险管控的目标,能有效弥补国家治理能力的赤字。但数治具有自我指涉和自我强化的特征,缺乏外部的反思和纠错的能力,这导致其与法治存在紧张关系。未来需要在三个方面协同发力,第一是要看到数字行政带来的风险,同时不能因噎废食,要做到发展与规范并重,继续推进行政数字化;第二是推进数字的法治化,通过行政法学的革新将数字行政纳入其框架之中;第三是实现法治的智慧化,推进法治的升级。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比较法研究》主编解志勇教授结合近期的热点事例探讨了微信120秒的撤回限制关系到何种权利以及应怎样规制的问题。解志勇认为,撤回限制对公民通信权的行使造成了影响,实际上撬动了宪法上的权利。微信作为一种交流平台,其规则本来应该是私法属性的,但当其成为一种公共产品的时候,其权力已经是一种必须受宪法约束的社会公权力。传统的权力约束手段对于这种社会公权力和技术权力的结合不能产生理想效果,未来应当探索以技术制约技术等新的思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教授提出,数字技术给国家组织形态和国家权力的运行带来了深刻变化。传统社会主要呈现信息稀缺的状态,进而导致治理粗糙化。数字时代的信息是充沛的、离散性的,具有开放性、平等性,能够穿透科层制,为基层治理赋能。梅夏英提出,未来应当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重视对技术的价值引领,以法律和业务引导技术;二是对数字技术的利用应当有限度,不能让数字技术全面替代人的裁量;三是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在赋能基层等方面的作用;四是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治理等公共性问题,公法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赵鹏教授提出,数字化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渗透已经对行政的基本概念形成挑战,需要作出回应。技术和技术结合,技术和权力结合,技术和背后的驱动力量结合会形成特定的系统。因此需要对技术所带来的变化保持高度的敏感。例如,数字行政法的发展必须要重视数据,把数据当成某种要素来规范。因为数据决策实际上是基于推定作出,这改变了行政决策基于事实的方式。赵鹏认为,发展数字空间的人权,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连接点,需要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完善保护个人空间;同时要再造数字空间的程序,确保正当程序的基本价值在数字空间得以呈现。

第二单元是实践经验交流环节,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孔祥稳主持。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执法协调处处长吴菁介绍了当前校外教育培训行业的监管情况,提出利用数字赋能监管的方式能够有效解放人力、提升监管效率。吴菁介绍,国家依托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向家长学生展示合规机构,支持其在线选课、购课、消课、退费、投诉,同时能够有效实现对机构资金、人员、课程等的监管,但其中对相关数据的利用方式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信息化建设处处长奚荧介绍了北京市政务服务数字化建设的总体背景和主要举措。奚荧介绍,北京市政务服务数字化建设聚焦服务、监管、营商三个板块,面向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具体推进。奚荧提出,数字政府建设工作机制在未来可能需要通过组织法的变革实现进一步深化,围绕技术平台展开的政务服务亦可能引发组织法规则的变化,同时还应重视自动化决策中的权责边界和伦理规则问题,以及政府服务中的数据安全和数据责任等问题。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政务中心主任赵树斌介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北京市政府签署了全国市场监管数字化试验区(北京)共建协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作为具体负责部门,在政务服务和数字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是推出面向企业的数字服务平台,电子营业执照、告知承诺制等已经得到较普遍的应用;二是持续推进信用监管制度的建设;三是建立了统一的三级执法办案数字化平台;四是建立了数据中心,推进内外部的数据共享。此外,赵树斌还就数据确权、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方向、数字时代的信任机制等问题发表了见解。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法规部主任助理、副研究员赵司聪介绍了道路交通领域非现场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相关技术原理和操作流程。赵聪提出,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开展的非现场执法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依法强化了法制审核原则,推动非现场执法进一步规范化。未来关于非现场执法的局限性、处罚对象的确定、当事人参与权的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还需要继续讨论,并在未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中作出系统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信息学院教授陈振娇就数字治理手段和工具在各领域的具体应用进行了介绍。陈振娇认为,电子政务的核心点是用信息技术重塑政府的行政流程,政府的组织形式将逐渐扁平化甚至无边界化,形成“平台型政府”。平台型政府不仅要求具备技术平台,同时还要求提供平台的管理、监管和运营的标准和通用能力的指标,这需要法治的支撑,法治政府是数字政府得以推行的有效保障。此外,陈振娇对基于大数据的行政执法、区块链技术对营商环境的影响、数字化的生态环境治理、智慧城市、智慧乡村、保障数字政府安全等实践典型案例进行了介绍。

第三阶段是圆桌讨论环节,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涉外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郑雅方主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权教授介绍了数字化时代行政法所面临的核心问题。第一,数字技术挑战行政法传统原则,自动化行政产生一系列合理性问题,可能使得效能原则与传统比例原则相互冲突,使得正当程序原则进一步受到挑战,如何调和原则之间的冲突、通过技术的正当程序发展传统正当程序原则需要进一步研究;第二,数字技术对行政组织构成挑战,不仅需要关注数字政府、数字机关建设对行政组织的影响,还需关注如平台等新兴的履行公共职能的主体。第三,数字技术对行政行为产生影响,除了应当关注自动化行政、自动化决策对传统行政行为的影响外,还应关注平台行为。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副院长、西南政法大学数字法治政府研究院执行院长冯子轩教授介绍了当前行政审判和行政争议化解中利用数字化技术进行精准预测、搭建协同治理机制、统一裁判标准的实践,同时就行政审判如何应对数字技术建设的影响等问题发表了见解。冯子轩提出,传统行政诉讼主要从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等方面展开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数字化将改变行政行为的方式和逻辑,对司法审查的模式提出了挑战。法院是否有能力对技术问题进行审查,以及如何推进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等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王静副教授提出,人与智能系统的关系并非简单的操纵与被操纵的关系。从社会结构来看,依然可能是掌握技术的人操控没有技术的人。技术和权力、资本的结合值得关注。王静认为,技术的发展不可能走回头路,如何在法治框架内保证各方依法活动需要进一步研究。目前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平台经济以推动社会变革,同时平台本身也需要改革,平台的权力性质应当得到明确,平台治理的经验应当得到进一步总结,对平台经济的监管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周辉副研究员认为,数字中国与行政法变革的命题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数字社会本身的政府治理,二是政府数字化过程中的法治化。二者本质上是科学化和法治化的整合,需要从权力和数字技术本身的规律和逻辑出发作应对。周辉认为,构建新的行政法规范一是要考虑组织和主体方面的问题;二是要关注行为的公开透明问题;三是要关注相应的救济和责任问题。平台作为授权和委托的对象、公共治理的主体以及非公法主体的不同角色可能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法商研究》主编助理、副编审谭冰霖就行政处罚裁量自动化问题发表了见解。谭冰霖提出,当前的自动化裁量辅助系统主要关注效果裁量,将相关裁量因子输入系统中得出结论以辅助执法。在要件裁量角度运用自动化决策的实践还很少,不确定法律概念和空白要件的补充是其中的两个难题。如果能够把自然语言识别为机器语言或法律语言,在经验性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层面能够作出一些探索,但在价值性的不确定概念上难度更高。空白要件的实质是一种转介规范,通过检索和推送类案的方式或许能辅助完成一些工作。谭冰霖认为,未来包括要件裁量在内的一些辅助性工作可以交由自动化系统完成,但行政机关原则上不能放弃裁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数据法学研究院院长苏宇就自动化行政的正当程序问题分享观点。苏宇认为,目前自动化行政中存在正当程序缺失的问题,需要对正当程序模型进行改造。从机制设计的视角看,正当程序是一种博弈的过程,并且良好的程序会落在博弈均衡点之上。在数字时代,需要通过对个体的赋能和赋权解决公共机构和个人严重不对等的问题,让个体享有比较充分的正当程序保障。此外,苏宇提出了建立技术性正当程序的理想模型。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学院兼聘副教授陈天昊就人工智能的信任机制分享学术观点。陈天昊认为,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无论是政治系统还是经济系统都会经历去人化的过程,未来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当我们面对人工智能系统时如何建立信任,法治在其中会发挥何种作用。信任的关键并不在于ChatGPT答案的可信度,而在于我们是否有其他机制来代替人和人之间的信任。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海平从三个方面讨论了政府数字化的影响:第一,要看到政务数字化的积极影响,在数字时代我们会更加平等,也更便于参加公共治理;第二,要警惕数字化过程中侵犯人权的现象,数字技术应用的边界就是防止对人的权利造成侵害;第三,要在法治框架内来推动政府的数字化,法治的基本原则可以应对数字技术的应用场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孔祥稳认为,数字技术对于公共行政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监管对象的数字化和智能化,这对于传统的行政监管和法律机制产生了挑战;二是公共行政本身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导致行政的结构发生变化:如行政手段和方式的数字化反过来影响到行政任务的设定、平台等组织的崛起引发行政与社会关系的重构、行政过程更加依赖技术使技术介入了行政。未来应当从效率和尊严的价值平衡、重视数字技术对法治的促进作用、推动数字治理规则和传统行政法治规则的融合等方面作出应对。

会议最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王敬波教授作会议总结。王敬波指出,本次会议是一场学术盛宴,与会嘉宾都充分表达了关于数字中国与行政法学革新的观点,观点之间的碰撞有助于促进学术话题本身的发展,希望未来能够在此次话题上续写新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