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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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6-21    浏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

 

外经贸学科研字[2012]108

 林桂军  签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青年学术骨干,持续提高我校青年教师的创新能力与研究水平,学校决定实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围绕学校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目标,支持青年教师针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重要的学术前沿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培养一批有创新性和竞争力的青年学术骨干,并争取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省部级以上人才培养项目。

第三条    本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宁缺毋滥。

第四条    本计划的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由科研处负责。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本计划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团队精神;

2.我校在编专职教师或科研人员;

3.已获得博士学位,且申请当年11日未满35周岁;

4.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并具有较大的科研潜力,拟研究内容具有

一定的创新性,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社会应用前景,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5.本计划优先资助承担过各类纵向项目的申请者,或已发表过

高水平学术论文,产生较大影响的申请者;

6.已获得过省部级以上人才培养项目或本计划资助的申请人,

将不再予以资助。

第六条    本计划每年组织一次评审,资助人数为10人左右。

第七条    各单位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科研处对各单位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组织校学术委员会专家会议评审,提出建议支持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则予以资助。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本资助计划的培育期限为3年,资助经费15万元。资助经费须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制度,当年经费当年使用,不可跨年度使用,当年剩余经费学校将予以收回。

第十条    本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科研处专人负责,校内各单位科研秘书协助管理。

第十一条         获资助者有义务对研究进度、研究质量和经费使用全面负责,并按照要求完成申请书约定的研究任务。

第十二条         本计划实行年检制度,获资助者在培育期间每年须认真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科研处。学校将根据年检情况拨付下一年度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获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对获资助者在培育期间的研究工作承担相应的检查和监督责任。若获资助者在培育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视情况中止或撤销资助:

    1.在培育期间违反职业道德,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触犯法律;

    2.调离学校;

    3.无正当理由,未按原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4.逾期不上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年度进展报告》;

5.其他不能如期完成约定任务的情况。

第四章      验收与结项

第十四条       凡由本计划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均须标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资助”(含批准号,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Young Excellent Talents, UIBE”),未标注者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培育期结束后,获资助者须认真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总结报告书》,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科研处提交《总结报告书》及相关证明材料1份,并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六条       对结项时被评为“优秀”的获资助者,若结项当年符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杰出青年学者培育计划实施办法(暂行)》的申报条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可直接入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杰出青年学者培育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