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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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研处      发布时间:2002-12-11    浏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

 

 

 

 

外经贸学科研字[2002]175

 

刘亚 签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资金,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经费拨出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为我校教职工和校内单位或部门从事各类科研活动从校外获得的各种经费(详见第四条第<>款),科研经费必须进入校财务处科研账户,统一接受科研处和财务处的管理。

 

    二、科研经费收入、转拨和结项决算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财务处为入户的项目经费开立项目号,制作经费卡,经科研处审核后发放;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经项目组长和科研处负责人签字,即可到财务处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出差审批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采用单独建帐核算,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决算核销的方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立章程或任意截留、挪用、挤占、拆借科研经费。

 

    三、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包括:差旅费(国内调研和参加各种学术会议费用),业务资料费,通讯费,上网费,论文或著作版面及印刷费,及少量接待费等。

 

    2.仪器设备购置费。

 

    3.协作费。包括协作单位研究费用和邀请校外专家和合作研究人员的费用等。协作单位经费以签定合同或联合申报的经费分配方案为依据,经科研处审批后转拨协作单位。

 

    4.项目组织实施费。包括劳务费和管理费。

 

    5.部分人工费。包括:临时工工资,研究生补贴和学校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人工费。

 

    6.横向项目经费可以开支中介费,中介费按合同约定办理,一般不超过10%。咨询服务、设计和技术转让等非财政拨款的项目经费也可以参照横向项目执行。

 

    7.科研项目结项时的专家鉴定费、评审费。

 

    8.其他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四、科研经费的来源、分配比例

 

    1.本规定所指科研经费具体包括两类:

 

    1)拨款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指经公开招标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基金、国家自然科学研究基金、国家各部、委各类研究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留学回国人员启动基金、北京市各委、办、厅、局各类基金、国际合作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项目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基金等。

 

    2)非拨款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各民间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等。

 

     2.上述各项科研经费应全额进入财务处,同时,由科研处协助办理科研经费立(转)户手续。所有项目均应在预算经费内实报实销。

 

     3.学校对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收取5%的管理费,由科研处使用,用于项目的申报、中检、评审、结项等相关费用的支出。学校资助的项目一律免收管理费。

 

     4.凡未经科研处受理而获得经费资助的项目,在立(转)户时,项目承担者需将有关合同书、协议书、项目申请书等复印件1份,提交科研处备案。

 

     5.对于拨款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均执行拨款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如无经费管理办法,则执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2>外经贸学财字第969条执行。

 

     6.纵向课题的配套经费、校级课题以及无经费管理规定的各类横向合作研究项目,经费总额的40%可作为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补贴,分别在中期检查和结项后按比例划拨。

 

    五、为保证项目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组长一般不得变动。如遇工作调动、出国(四个月以上)等特殊情况,项目组长须到科研处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病休、死亡另行办理),科研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变更项目组长。上述情况未办理代管手续的,科研处可通知财务处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

 

    六、项目组长应负责研究计划的实施,按要求如实做好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或《中期检查报告》;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而未取得研究成果或不按时报送《结项总结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相关报告的项目组长,科研处可通知财务处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

 

    七、根据有关规定,由财政拨款资助的研究项目在工作计划执行期间,除个别特殊规定的情况之外,不得用项目经费支付出境差旅费。但根据研究工作需要,接待来华顺访的外籍科学家短期讲学交流的在华费用,累计每年不超过十人天的,经科研处批准,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八、我校教职工承接项目的经费,如不入财务处帐号,不纳入科研处统一管理而擅自流入校外帐户者,学校将不作为科研工作量计算的依据,也不作为晋升职称或竞聘上岗的依据。

 

    九、本办法公布之前,学校公布的涉及科研经费使用的各项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校科研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