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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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研处      发布时间:2009-01-16    浏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

 

外经贸学科研字[2009]020

刘 亚   签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推进学术研究整体水平的提高,学校决定建设校级重点研究基地。为规范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的运行和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信息资料建设、咨询服务以及科研体制改革等五个方面,全面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我校的特色和优势,按照“突出重点、优化结构、交叉融合”的原则,在已有非实体性研究机构的基础上,通过整合与重组,建设5-8个高水平的非实体性校级重点研究基地。

 

第三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组织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建立知识创新机制和实施动态监测评估等方式,经过4年的建设使其在国内具有明显的科研优势和特色,基地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能力在相关学科领域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并力争在国际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争取成为国家级或北京市的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第四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是:

 

1.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产出标志性研究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使我校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居国内领先地位。

2.通过科学研究,尤其是加强与国际学术界同行合作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提高全校教学水平。

3.通过举办各类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4.通过应用部门的委托课题研究,面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各级政府部门和国家大型企业,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5.通过建立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在全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二、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基地主任负责制的管理模式,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科研处对基地的建设予以指导和督促,依托申报学院进行建设,各项具体工作由基地主任全面负责。

 

第六条     科研处在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工作职责:

1.制订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规章制度。

2.组织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考核。

3.对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并负责专项经费资助。

 

第七条   学院在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工作职责:

1.组织本学院科研体制改革和校级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2.审定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办公用房等必要的科研条件。

4.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第八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的主要职责:

1.全面实施经学校审定通过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目标。

2.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3.聘任兼职的副主任、研究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

4.向学院、科研处、主管校长汇报工作。

5.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第九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由学校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其目标责任、管理权限、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校级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研究人员由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明确规定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的研究目标、研究经费、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等。除研究人员外,校级重点研究基地主任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非在编的专职秘书1人,负责协助处理日常工作和资料管理。

 

三、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建设校级重点研究基地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负责人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较深的学术造诣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已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优势,或活跃在某研究领域前沿并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负责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2.研究队伍组成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鼓励组织、建立跨院系、跨学科的研究团队。

3.研究人员应具有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的精神,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校内人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校外兼职人员(客座研究员)一般不低于校内人员的三分之一。应该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参加研究工作。

4.学科方向与研究领域应兼顾我校优势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5.基地主任及其团队成员应有一定数量的在研的高层次科研项目和经费,在相关领域已有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或拟新建的我校非实体性研究机构,由其负责人通过学院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科研处根据申请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再将申报材料送交校外专家评审。科研处将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答辩情况提出候选基地,上报学校,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并于公示后公布结果。

 

四、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科学研究方面:建立知识创新机制,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的科研项目,产出创新性的研究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拥有一批以基地名义承接的研究项目和完成的研究成果,使其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本学科领域中居全国领先地位,并在国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为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做准备。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研究人员应以所在基地为第一署名单位,出版、发表各类相关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面: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立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使其成为全国相同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第十四条   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通过参与制订全国性研究发展规划,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库、数据库和专业化的信息网络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全国性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或研究领域的全国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基地要积极稳妥地与国内外同行专家建立稳定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关系,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成为国外学者来华研究、传授和学习该领域最新科学研究的重要学术交流基地。

 

第十五条   咨询服务方面:通过主动承担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鼓励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力争成为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第十六条   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学校将把科研体制改革,特别是科研体制创新作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关键,通过建立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不断探索创新,在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十七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每年须完成以下任务:

1.以基地名义主办1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全国该研究领域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

2.组织课题研究,在学校认定的国内B类以上学术期刊或国外学术期刊上人均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

4.获得1项当年本领域重要奖项。

5.每位研究人员作全校性学术讲座1次以上。

 

五、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每个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的投入建设经费8-10万元,主要用于基地重大项目研究、图书资料网络建设和组织学术会议等。学校投入的基地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建设经费按年度拨付,重点基地成立后拨付当年经费,之后根据年度考核和中期评估结果核拨。

 

第十九条   鼓励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的依托学院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揽国家、教育部和北京市等政府部门的重大研究项目、产出创新性研究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同时,通过积极承揽国内外横向课题、提供咨询服务和短期培训、争取社会捐赠等渠道,拓展经费来源。

 

第二十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的经费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并负责使用。基地主任为项目总负责人,经费支出须经其签字方为有效。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的其他支出,包括非校拨经费的使用均应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财务规定,由基地主任签字支出。

 

六、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切实贯彻“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替补”的动态管理要求。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其示范性和引领作用。 

第二十二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为4年。校级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设任务进行自查,向科研处提交年度考核报告。学校根据基地建设计划和年度考核报告,2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4年进行终期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中期评估合格的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学校将继续拨款建设,对中期评估不合格的将酌情采取减少经费、限期整改等措施;对终期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将取消其继续建设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于成功申报成为国家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学校将给予3—5万元的奖励。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