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科研成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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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研处      发布时间:2006-08-16    浏览: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科研成果规范(试行)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二级管理细则》的规定,承担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的课题组,在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二级管理单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为了保证提交的最终研究成果符合《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对研究成果的要求,便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家组进行鉴定验收,特制定本科研成果规范。

  第二条 根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工作的实践,规划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已逐步发展为多种形式,本规范主要针对其中的研究报告、论文、专著(书稿)三种最基本的形式进行规范。

  第三条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最终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研究成果》),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正确方向,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努力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鼓励自由讨论,提倡不同学术观点的争鸣,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健康发展和繁荣。

  第四条 《研究成果》应坚持和贯彻严谨的学风、朴实的文风,力求具有真知灼见,发现和创新;恪守职业道德,严格自律,在科研和学术活动中承担社会责任;要树立正确的科学精神,正当使用学术批评权力并勇于接受批评。
  《研究成果》不得有下列违犯学术道德的行为:
  1.故意抄袭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使用他人的研究方法和逻辑不在此限,使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和逻辑得出的相同学术结论亦不在此限)。
  2.未经严格论证主观臆造学术结论,篡改他人成果或引用的资料。
  3.未全面了解别人的成果和学术思想,为了抬高自己的知名度而故意对他人作出正当学术批评以外的名誉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等。

  第五条 《研究成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各项规定,尤其要注意:
  1.使用他人发表的作品,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时,应当指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载体名称;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2.从事科学研究,应当检索与自己学术主题相关的文献,了解相关领域他人的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3.在对作品(包括自己的和他人的)进行介绍、评价、翻译、注释时,应当力求客观、公正、准确。

  第六条 提交鉴定验收的《研究成果》要求材料齐全,其中研究报告类《研究成果》包括:内容提要、主报告、分报告、专题报告等;论文类《研究成果》包括:关键词、内容提要、正文、参考书目、引文索引、注释等;专著类《研究成果》包括:前言、后记、序、凡例、目录、正文、参考书目、引文索引、注释、图片说明、表格等。

  第七条《研究成果》封面应注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批号、项目名称、最终研究成果名称、项目负责人、信誉保证单位、提交时间等(详见附页)。

  第八条 《研究成果》一律用A4纸打印, 正文用4号字,全文统一编码。

  第九条 《研究成果》要求:
  1. 用词准确,尽量不使用生僻词。
  2. 标题要符合写作层次。具体要求是:一、(一)、1、(1)、①,“第一”、“其一”等不要作标题,可单独起段。
  3. 数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规范。
  4. 参考文献的格式规范:
  (1)著作类放在书后,论文类一般反映在引文中,如需特别指出的,可在论文最后加括号说明;
  (2)如既有中文,又有外文的,一般是先中文,后外文;
  (3)一般要有顺序号。
  5. 注释一律随文页下。
  
  第十条 本科研成果规范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本科研成果规范自2003年元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0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