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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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研处      发布时间:2008-10-22    浏览: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财〔200720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预算管理,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12次书记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8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以下简称共建项目)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证共建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建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根据北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交流工作的需要,在中央在京高校设立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设立共建项目的目的是,支持中央在京高校的发展,引导中央在京高校为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中央在京高校与北京市属市管高校的联合,带动北京市属市管高校整体水平和实力的提升。
  第四条 共建项目分为科学研究与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教学、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以及其它类。
  第五条 科学研究与研究生教育类项目包括科学研究与科研基地建设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培养项目;本科教育教学类项目包括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专业建设项目、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项目、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项目、图书馆情报系统建设项目;对外交流与合作类项目包括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其它类项目是指市教委委托的除前三类项目以外的项目。
  第六条 共建项目以服务北京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方向,鼓励中央在京高校与北京市属市管高校合作实施共建项目,共建项目原则上在北京地区实施。
  第七条 共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建设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及北京市财政局组成共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共建项目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高等教育处(以下简称市教委高教处)、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及其它类任务分管处室是共建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分别负责科学研究与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教学、对外交流与合作类项目以及其它类项目的评审、立项、检查、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高校负责部分管理工作。财务处(以下简称市教委财务处)负责共建项目经费的审核以及监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高校应加强对共建项目的管理,按照共建项目的有关要求,组织对共建项目的规划论证,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以及保证建设目标的完成。
  第十条 共建项目按项目组组织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具体落实共建项目的建设任务,共建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共建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必须是共建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十一条 共建项目实施程序是:市教委每年6月底前下达下一年度共建任务,每年7月底前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市教委共建项目分管处室以适当方式组织专家论证,市教委将论证后的共建项目纳入下一年度市教委年初部门预算,按项目预算程序上报市财政局。待预算批复后,市教委将项目下达高校实施并进行监管、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组负责提出建设计划,经高校组织专家论证后,填写《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建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共建项目任务书》),报市教委共建项目分管处室审核,待项目预算批复后,由共建项目分管处室将批复的《共建项目任务书》下达至高校实施。
  第十三条 《共建项目任务书》是共建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按建设计划的要求,按照规定填写《共建项目任务书》,高校负责组织专家对《共建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真实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以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有合作单位的共建项目,合作单位必须在《共建项目任务书》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共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对建设内容作大的调整,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需经市教委共建项目分管处室分别和高校共同审定。

                                             第三章 经费及管理

  第十五 共建项目经费由北京市专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鼓励有关高校安排配套经费。
  第十六条 共建项目经费预算由市教委共建项目分管处室根据共建项目建设计划分别会同有关高校共同提出,并报市教委财务处审核,经共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下达至有关高校。
  第十七条 共建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5%.
  (四)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 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到外单位或出国及外单位专家来项目承担单位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5%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每本专著支出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含)
  (九)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在校研究生劳务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
  (十)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学费:特指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主要用于支付获得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的学费。其支出范围按《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共建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一次拨款、专款专用。共建项目经费由高校按照市教委立项通知,将共建项目经费列入本校财务部门管理,独立建账,单独核算。
  第十九条 共建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负重要责任,情节严重者,应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共建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并接受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对共建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验 收

  第二十一条  共建项目均需进行验收。验收以《共建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共建项目的整体建设水平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共建项目验收须在建设期限之后半年内完成,验收原则上由承担建项目的高校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共建项目验收程序是:由项目负责人向高校有关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相关材料;高校有关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类别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市教委共建项目分管处室同意后,由高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及时将验收结果报市教委。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验收专家组由五至九人组成,参加验收的共建项目承担高校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验收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专家组须给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30天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能通过验收的共建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书》任务,市教委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缴资助经费,并二至五年内不再接受其项目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共建项目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均应明确标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建项目专项资助。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凡用共建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均应制作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建项目专项资助的设备标牌,并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与北京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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