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管理文件 >> 北京市文件 [返回]
来源:科研处      发布时间:2007-11-14    浏览: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以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以下简称研究基地项目)带动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建设的方针,规范研究基地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基地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基地项目是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规划项目。

   第三条 研究基地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推进理论创新,以北京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为研究的主攻方向。基础理论研究要瞄准学科前沿,争创国内领先和国际一流水平;应用对策研究要为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四条 研究基地项目的科研和管理必须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研究和管理的现代化,促进研究基地的信息化平台建设。

 

          第二章 研究基地项目的确定

 

  第五条 研究基地项目选题必须根据研究基地的主要研究领域、研究基地建设目标和研究基地预期要取得的科研成果来确定。

   第六条 研究基地项目选题方式,采取研究基地自行设计或者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两种方式。研究基地项目增补采取每年定期一次和根据需要随时增补相结合的立项方式。

 

         第三章 研究基地项目的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 研究基地项目申报,采取研究基地负责人和首席专家初审,由研究基地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规划办组织评审的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请承担研究基地项目的主持人,凡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局级以上领导职务者(含局级),须经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研究基地项目的主持人同时只能申报和承担一个项目。

   第九条 研究基地项目的申请人,须据实填写《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须经申请人所在研究基地初审,由研究基地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

   第十条 每个研究基地项目原则上只能确定一名主持人。研究基地项目主持人必须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并具有组织指导科研工作的能力。研究基地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享有《项目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核,提交专家小组评审或有关部门领导审批。由市社科规划办向项目主持人所在研究基地和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 研究基地项目的日常管理与检查

 

  第十二条 研究基地项目实行两级管理制度,即由市社科规划办和科研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项目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接受由有关专家和市社科规划办组成的检查小组的项目中期检查。

   第十四条 研究基地项目因故需要对研究计划做重大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须提交书面报告,经研究基地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批准。

 

          第五章 研究基地项目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基地项目的科研经费,采取一次批准、分期拨款的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十六条 研究基地项目的各项经费开支,由项目主持人认真审核,签字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十七条 研究基地项目主持人须按照《项目申请书》中的计划进行科研工作和经费使用,项目主持人所在研究基地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要妥善保管经费开支的各种凭据,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以及市社科规划办的审查。

   第十八条 凡因故终止或者撤销的研究基地项目,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剩余的经费退还市社科规划办核销。

   第十九条 研究基地项目科研经费的各项开支标准须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财政局有关财务政策和法规执行。

 

         第六章 研究基地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

 

  第二十条 研究基地项目完成后,须先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最终科研成果并及时办理结项手续。科研成果须按照《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成果规范》提交;结项程序参照《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结项程序》有关内容执行。由科研管理部门将结项材料包括:最终科研成果、结项审批书、5000—8000字成果简介(附电子版)交给市社科规划办,并协同市社科规划办组织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成果鉴定形式有:①成果为研究报告的召开鉴定会,由3名专家和市社科规划办组成5—7人鉴定委员会集体鉴定;②成果为专著的请2—3名专家书面审定,出具书面审定意见。鉴定专家组的组成由研究基地提名,市社科规划办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凡未通过鉴定的最终科研成果,市社科规划办不予以出版资助。该成果在出版和内部印刷时也不得使用“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五’ 重点规划项目”字样。

   第二十三条 研究基地项目(包括因特殊原因,经市社科规划办批准终止研究的研究基地项目)办理结项手续时,课题组须将已取得的全部研究成果整理后提交市社科规划办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凡无正当理由,未能按《项目申请书》的要求完成科研任务者,市社科规划办将向其所在研究基地提出通报批评,其项目主持人在三年之内不能申报承担新的研究基地项目。凡受到通报批评的项目及项目主持人将直接影响所在研究基地的科研信誉评估。

 

        第七章 研究基地项目成果的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办积极支持和促进研究基地项目成果(包括最终成果和阶段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凡对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需公开出版的优秀科研成果,在出版过程中确实需要出版补贴的,由项目主持人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申请,市社科规划办酌情给予资助。市社科规划办将充分利用《北京社科》、《北京社科规划网》和《北京社科规划工作简报》等宣传推广研究基地项目成果。

   第二十六条 凡正式出版和内部辑印的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科研成果(包括阶段成果),必须加注标识,注明本书(或调研报告、论文)系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五”重点规划项目。专著形式的科研成果要在前言或者后记中注明参加鉴定的专家名单(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未加注标识的成果将不被认定为研究基地成果。

   第二十七条 凡正式出版的研究基地科研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外公布的研究基地科研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及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